巴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巴中市司法局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巴中市司法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非涉密信息,包括: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巴中市司法局机构设置、职能等情况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公开渠道

巴中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巴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查看,网址为:http://sfj.cnbz.gov.cn/。除上述方式外,巴中市司法局还将视情况采用新闻通报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性公开方式。

(三)公开期限

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市司法局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迟自信息产生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目录编排体系

巴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分类导航区提供主题和体裁分类查询功能;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和索取号的查询方式;目录内容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索引号、发布机构、文号、信息分类、发文日期、有效性等项目内容。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市司法局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市司法局申请获取。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市司法局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市司法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刑事司法类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一)确定被申请机关

为有利于申请人准确快捷获取政府信息,在申请政府信息时应先确定被申请机关。申请人可登录巴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点击机构职能查询了解市级行政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等信息,根据所需政府信息类型,按照其所开通的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的使用注意事项向相应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申请受理

根据《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巴中市司法局办公室依法受理向市司法局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申请方式

巴中市司法局公室受理申请人当面提交、信函提交和在线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巴中市司法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和邮箱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问题。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到巴中市司法局办公室,现场领取填写《巴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当面提交申请及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办公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40号;

办公时间:5月1日至9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27-5264260;传真号码:0827-5264260;邮政编码:636000。

2.信函提交。申请人下载并填写《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方式向本机关提交申请,同时,还需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材料。采用信函提交方式的,应在信封正面左下角显著位置标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邮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40号;

邮    编:636000;

联系电话:0827-5264260;

传真号码:0827-5264260;

(四)申请注意事项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答复需要一定时间,为确保及时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在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前,可先通过前述公开渠道查询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查询不到所需信息再提交申请。涉及信访、投诉、举报、咨询、建议等事项的,可通过局长信箱我有话说等专门渠道留言提交相关事项或反映情况。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巴中市司法局公室现场领取,也可在巴中市司法局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在线申请的,可直接在网上填写。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在线申请的,需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巴中分站点注册并完成身份认证,登录后方可提交申请。

4.申请人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补正的申请不符合要求或者补正后仍然无法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本机关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五)办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符合申请要求的,本机关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2.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除能够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需补正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除《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本机关根据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向申请人提供相关政府信息,不承担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义务。

4.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5.本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将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

依据《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税〔2021〕2号)有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和保障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投诉举报

巴中市司法局办公室,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40号506室,邮编:636000。

(二)行政复议

 巴中市人民政府,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望王路西段185号,邮编:636000

(三)行政诉讼

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巴中市经济开发区石井街251号,邮编:636000。

附件:巴中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