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处罚五张清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市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为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重点目标任务分工方案》(巴府办函〔2023〕7号)安排部署,经市级行政执法单位的申报和市司法局的审核,现将《巴中市行政处罚五张清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2.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3.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4.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5.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巴中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9月28日
一、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教育体育部门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1.涉事学校、教育机构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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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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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1.涉事学校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经主管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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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1.涉事组织、个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2.经有关部门批评教育,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不良影响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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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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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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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2.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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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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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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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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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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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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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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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或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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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或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或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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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用人单位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用人单位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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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市、县(区)统计局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个体工商户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转移、隐匿、纂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
(一)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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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及相关人员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建立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未按规定领取统计报表的处罚 |
(一)该违法行为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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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擅自进行依法应当由国家机关实施的统计调查的处罚 |
(一)该统计调查项目实施完毕后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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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
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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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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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未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累计1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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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规定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责任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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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 (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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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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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 |
首次违法,被监管单位及时召回不符合规定出厂的餐具、饮具,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按照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的卫生监督意见整改到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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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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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医疗卫生机构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在责令期限改正的,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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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医疗机构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 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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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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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组织机构或者未指定专(兼)职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抗菌药物管理规章制度的;(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混乱的;(四)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医师抗菌药物处方权限管理、药师抗菌药物调剂资格管理或者未配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 |
首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及时按照卫生监督意见书进行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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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对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 |
一年内初次发现违法行为,没有造 成危害后果,在责令改正期限内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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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制订重大医疗纠纷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二)投诉管理混乱的;(三)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的;(四)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投诉并反馈患者的。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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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建立消毒管理组织,未制定消毒管理制度;(二)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并按规定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三)购进消毒产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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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工作组的;(二)未拟定临床用血计划或者一年内未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的;(三)未建立血液发放和输血核对制度的;(四)未建立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的;(五)未建立医务人员临床用血和无偿献血知识培训制度的;(六)未建立科室和医师临床用血评价及公示制度的;(七)将经济收入作为对输血科或者血库工作的考核指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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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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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 (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首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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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的:(一)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不落实或者落实不到位,导致医疗质量管理混乱的;(四)发生重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隐匿不报的;(五)未按照规定报送医疗质量安全相关信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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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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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经批准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未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记录的,或者未按照规定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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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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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一)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专门组织或者未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管理工作的;(二)未建立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的;(三)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混乱,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的;(四)未按照要求向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备案的;(五)未按照要求报告或者报告不实信息的;(六)未按照要求向国家和省级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报送相关信息的;(七)未将相关信息纳入院务公开范围向社会公开的;(八)未按要求保障医务人员接受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规范化培训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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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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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市、县(区)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1.轻微不罚: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7天,且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和条件完全符合准予许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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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1.轻微不罚:消防安全条件完全符合准予许可标准,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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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1.轻微不罚:应设已设各类设施器材且主系统完好,任一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施局部部件或单体消防器材的缺失数、故障数、设置不符合标准数分别仅1个,且存在前述情况的防火分区数≤2个;已设的消防安全标志的数量、材质、规模和内容等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其指示、警示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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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1.轻微不罚:主观恶意不强,导致消防设施局部部件或单体器材受损仅1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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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1.轻微不罚:侵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性或安全性仅1处,致使实际疏散宽度的差额≤10%(标准规定值),且采用的是非固定物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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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的轻质物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或采用非固定物占用防火间距≤1处且占用宽度≤10%,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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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仅1处,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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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物在与逃生有关的门窗上设置障碍物≤3处,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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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 |
1.轻微不罚:一般区域不符合规定材料的面积≤1㎡,或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规定材料的面积≤0.5㎡,且仅1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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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
1.轻微不罚:常闭式防火门未常闭仅1处,且未采用其他物品限制自闭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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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1.轻微不罚:防火卷帘下堆放非固定物仅1处且高度≤1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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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未保持完好有效 |
1.轻微不罚:故障数仅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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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 |
首违可不罚:当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人持证,另1人未持证但已经报名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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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轻微不罚:通过国家、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及时补充签名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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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原合同超期不超过1个月,及时签订新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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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已经建立和保管档案,但档案管理或档案式样、内容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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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已经公示,但公示内容、部位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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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已经公示,但公示内容、部位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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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 |
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罚。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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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 |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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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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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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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
1.自行纠正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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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附属设施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恢复原状; 4.适用范围不包括盗窃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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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违反摊点卫生管理规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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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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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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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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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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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城市排水沟、地下管道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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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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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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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所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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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
堆放、吊挂影响市容市貌物品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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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饲养宠物和信鸽影响环境卫生和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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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及时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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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
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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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
对施工单位在保温隔热工程隐蔽前,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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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对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范围内在历史建筑上刻划、涂污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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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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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对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主动或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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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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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
对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在期限内主动或及时改正,恢复原状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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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
对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行政处罚 |
1.初次违法; 2.未造成危害后果或危害后果轻微; 3.出租房屋面积不满90平方米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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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巴中市生态环境局 |
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
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84 |
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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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
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八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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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违反环境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 |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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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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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规定公开环境信息或自动监测数据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未按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 |
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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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
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 |
初次违法,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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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 |
初次违法,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填报排污信息,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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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初次违法,除第一类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之外,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或者大气污染物倍数在0.2倍以内、日污水排放量在0.1吨以内、pH值大于等于5或者小于等于9.5、噪声超标在3分贝以内,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
92 |
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
初次违法,已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但未按照规定将应急预案备案或者开展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且按照要求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
93 |
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
初次违法,涉及民生、公共利益或者生产安全等需要无法实施停产,因设施故障、维修等原因导致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但及时主动书面报告并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
94 |
未取得环评文件擅自开展建设项目施工 |
初次违法,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建设、停止生产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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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
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初次违法,建设项目“未验先投”,已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项目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停止生产,及时开展验收工作或者实施关停等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
96 |
未按规定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 |
初次违法,不属于国家或四川省地下水监测网点,已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但未按照规定开展监测,且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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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
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工业废气、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初次违法,未按照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且按照要求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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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
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 |
初次违法,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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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 |
初次违法,产生一般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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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
初次违法,已核发排污许可证,未按照规定提交执行报告,且按照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四川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七条 |
责令整改、批评教育 |
二、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一批)
序号 |
实施机关 |
违法行为 |
免予处罚适用条件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市、县(区)教育体育部门 |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2 |
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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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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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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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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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经检查评估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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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学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首次发生,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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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县(区)卫生健康部门 |
在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 |
首次违法,涉事单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9 |
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首次违法,涉事单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涉及人数在3人以下(含3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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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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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
1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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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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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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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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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施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 |
|
|
17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实行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累计未分开的数量1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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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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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以书面的形式如实告知劳动者。 |
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或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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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履行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义务的。 |
首次违法,涉事单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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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按标准规范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擅自更改、简化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
首次违法,涉事单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22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未按照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规定开展工作的。 |
首次违法,涉事单位立即改正或在执法部门规定期限内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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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使用洗涤剂、消毒剂的。 |
首次违法,被监管单位立即改正,及时召回不符合规定出厂的餐具、饮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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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的。 |
首次违法,被监管单位立即改正,及时召回不符合规定出厂的餐具、饮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
25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的。 |
首次违法,被监管单位立即改正,及时召回不符合规定出厂的餐具、饮具,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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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 |
首次违法,能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调查处理,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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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首次违法,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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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实验室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 |
首次违法,实验室开展工作一个月内未标示级别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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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未依照规定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并备案的。 |
首次违法,已制定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预案,但未备案且不超过一个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30 |
医疗机构无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工作的。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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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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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的。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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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未按照规定设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委员会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机构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的。 |
首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且在限期内改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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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市、县(区)消防救援支队 |
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 |
1.轻微不罚:违法行为的连续或者继续状态≤7天,且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管理和条件完全符合准予许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35 |
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 |
1.轻微不罚:消防安全条件完全符合准予许可标准,消防安全责任或管理不符合准予许可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
36 |
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 |
1.轻微不罚:应设已设各类设施器材且主系统完好,任一防火分区内的消防设施局部部件或单体消防器材的缺失数、故障数、设置不符合标准数分别仅1个,且存在前述情况的防火分区数≤2个;已设的消防安全标志的数量、材质、规模和内容等不符合要求,但不影响其指示、警示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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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
1.轻微不罚:主观恶意不强,导致消防设施局部部件或单体器材受损仅1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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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
1.轻微不罚:侵害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畅通性或安全性仅1处,致使实际疏散宽度的差额≤10%(标准规定值),且采用的是非固定物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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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的轻质物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3处,或采用非固定物占用防火间距≤1处且占用宽度≤10%,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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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物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仅1处,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
41 |
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
1.轻微不罚:采用非固定物在与逃生有关的门窗上设置障碍物≤3处,并能够当场改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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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建筑保温材料、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不符合规定 |
1.轻微不罚:一般区域不符合规定材料的面积≤1㎡,或疏散楼梯间不符合规定材料的面积≤0.5㎡,且仅1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
|
43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 |
1.轻微不罚:常闭式防火门未常闭仅1处,且未采用其他物品限制自闭功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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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期间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
1.轻微不罚:防火卷帘下堆放非固定物仅1处且高度≤1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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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公共交通工具消防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配置、未保持完好有效 |
1.轻微不罚:故障数仅1个。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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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未取得相应消防职业资格上岗 |
首违可不罚:当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1人持证,另1人未持证但已经报名参考。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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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 |
轻微不罚:通过国家、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平台出具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及时补充签名盖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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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承接业务未依法与委托人签订消防技术服务合同 |
原合同超期不超过1个月,及时签订新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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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未建立或者保管消防技术服务档案 |
已经建立和保管档案,但档案管理或档案式样、内容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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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话等事项 |
已经公示,但公示内容、部位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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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 |
已经公示,但公示内容、部位等局部不符合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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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市、县(区)医疗保障局 |
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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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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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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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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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定点医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者没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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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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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
1.《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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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市、县(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的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规定,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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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存在超过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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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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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不同媒介发布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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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中标候选人未经公示,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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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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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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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未按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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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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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除因不可抗力外,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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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工程建设项目中招标人以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条件,向中标人提出背离招标和投标文件内容要求,项目金额不满1000万元,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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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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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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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造价工程师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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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注册建造师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没有违法所得,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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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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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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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满50平方米,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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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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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资质证书手续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限期内未改正,逾期不满15日,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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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行政处罚 |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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