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市级权责清单(2022年)
2022-12-05 16:20
巴中市市级权责清单(2022年本)(征求意见稿) | ||||||||||||
序号 | 权力清单 | 责任清单 | 备注 | |||||||||
权力类型 | 省级序号 | 权力名称 | 省级实施部门 | 市级实施部门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问责依据 | 追责及免责情形 | 监管方式 | ||
56 | 行政许可 | 109 | 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注销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2.《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变更、注销申请给予相应处理,不符合变更、注销条件的,不予变更、注销,并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变更情况进行核准。 5.核实责任:对变更、注销事由进行调查核实。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7 | 行政许可 | 110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 3.《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五条。 4.《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律师事务所(分所)成立后发生的变更、注销事项送省司法厅核准。 4.勘验责任:对新设律师事务所(分所)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报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58 | 行政许可 | 111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3号)第十条。 3.《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律师执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核准。 4.核实责任:对新申请执业律师无犯罪记录承诺定期到公安机关查询核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59 | 行政许可 | 116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律师执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核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0 | 行政许可 | 117 | 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台湾居民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15号)第六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律师执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核准。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1 | 行政许可 | 119 | 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2.《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2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公证员执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核准。 4.核实责任:对新申请执业公证员无故意犯罪或职务过失犯罪记录承诺定期到公安机关查询核实;核实公证员的任职职业经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2 | 行政许可 | 121 |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实质性和形式性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成立后发生的变更事项向省司法厅报送备案。 4.勘验责任:对新设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报告。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3 | 行政许可 | 122 | 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延续、注销登记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六条。 2.《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6号)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3.《司法鉴定许可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管理办法》(司发通〔2010〕83号)第十六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情况报省司法厅核准。 4.核实责任:对新申请注册司法鉴定人无犯罪记录承诺定期到公安机关查询核实。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4 | 行政许可 | 123 | 公证机构设立、变更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2.《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公证机构成立后发生的变更事项向省司法厅报送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65 | 行政许可 | 124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九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变更情况进行核准。 5.核实责任:对新申请执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犯罪记录承诺定期到公安机关查询核实。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1098 | 行政处罚 | 891 | 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一般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 律师工作科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1099 | 行政处罚 | 893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四十二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1100 | 行政处罚 | 894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十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调查责任。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1101 | 行政处罚 | 89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
律师工作科 | 1.立案责任:对发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或者下级司法行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01 | 行政确认 | 28 | 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颁发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六条。 2.《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九条。 3.《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发通〔2018〕131号)第九条。 |
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省司法厅审核。 3.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将执业变更情况报司法厅核准。 4.送达责任:对新申请执业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证按照规定及时送达。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问责依据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市级仅有初审权限。 |
4840 | 行政给付 | 2 | 对公民法律援助申请的审批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 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公民法律援助办案情况进行监管,防止有损法律服务对象的事情发生或不按程序办理援助案件。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41 | 行政给付 | 3 | 法律援助补贴发放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法律援助补贴发放进行核实,落实专项经费的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法律援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42 | 行政给付 | 4 | 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补贴发放进行核实,落实专项经费的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43 | 行政给付 | 5 |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六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规定对所提供的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人民调解员因从事工作致伤致残、牺牲的救助、抚恤补贴发放进行核实,落实专项经费的使用。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98 | 行政检查 | 59 |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员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监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899 | 行政检查 | 60 |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 | 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 | 1.检查责任: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监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900 | 行政检查 | 61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2.《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
律师工作科 | 1.检查责任: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律师事务所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结果进行备案监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901 | 行政检查 | 62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
律师工作科 | 1.检查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4902 | 行政检查 | 63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2.《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二十九条。 |
律师工作科 | 1.检查责任:每年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年度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分类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123 | 行政奖励 | 22 |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的表彰奖励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六条。 | 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科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拟表彰奖励的,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124 | 行政奖励 | 23 | 对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的表彰奖励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十一条。 | 巴中市法律援助中心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受理表彰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应当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负责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认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拟表彰奖励的,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125 | 行政奖励 | 24 |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表彰奖励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2号)第六条。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五条。 |
律师工作科 | 1.制定方案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制定奖励初步方案,报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批准。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 3.审核公示责任:市级司法行政机关主管部门相关科室对推荐的单位(个人)进行审核,将拟定表彰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或上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市政府进行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126 | 行政奖励 | 25 |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表彰奖励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1.《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7号)第三十五条。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四十五条。 |
律师工作科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表彰奖励要求,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扬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区县司法局进行审核,市司法局或报请省司法厅、司法部审批。 3.审核公示责任:对区县司法局推荐对象进行审核,送市局政治部备案,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局党委批准,以市司法局名义表扬并进行公示。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
5258 | 其他行政权力 | 61 | 对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违纪行为的处理 | 司法厅 | 市司法局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41号)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 律师工作科 | 1.立项责任:发现报名人员、应试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考试工作人员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所列违纪行为情形的,应予以立项。 2.审查责任:就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涉及报名人员、应试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违纪行为的主要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涉及重大问题的,向上级请示汇报。 3.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权利告知书》。 4.听证责任: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 5.决定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的,应当出具《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决定书》。 6.送达责任:违纪行为处理决定应当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被处理人。 7.决定公布责任:依法作出对相关违纪人员的处理决定,并依法送达被处理人。 8.备案责任:就决定事项向违法当事人进行解释,对作出的处理决定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备案。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0827—5267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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