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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撤销南江县司法局2024年5月13日做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决定,指令依法立案监督

信件编号: 20240516125610179 来信时间: 2024-05-16 12:10
信件类型: 求决 姓名: 刘****
内容: 尊敬的市司法局各位领导您们好:南江县司法局2024年5月13日向刘文做出“刘文:你向巴中市司法局投诉南江县民政局严重不履职,请求对南江县民政局依法进行监督,相关材料收悉后,市司法局转我局办理。经调查核实,你从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以南江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为由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裁定驳回你的起诉。综上,根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正在或者已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审查的事项,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不予登记立案”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立案”《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通知书》。对此,我有异议:一、南江县司法局认定事实不清:我虽从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期间以南江县民政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为由多次提起行政诉讼,经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均裁定驳回你的起诉,但所有裁定并不是驳回我的诉讼请求,而是以我主体不适格或属信访驳回起诉。二、南江县司法局适用法律错:我与南江县民政局的行政诉讼早已结案,并不是正在审理中。不属于《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贵的不予登记立案情形。三、南江县民政局同案不同结果:南江县民政局向法院提交的行政答辩状中多次明确,我所在村是允许土葬区、没有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2017)川17行终41号行政判决书】案列,完全可以确定我反映的事项属于南江县民政局的法定职责。综上,请求您局撤销南江县司法局2024年5月13日做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决定,指令南江县司法局依法立案监督。谢谢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巴中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4-05-20 14:23

答复意见:

刘文你好!

你《请求撤销南江县司法局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决定,指令依法立案监督》编号:20240516125610179的信访材料收悉。经审查,南江县司法局于2024年5月1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决定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你的请求“撤销南江县司法局2024年5月13日作出的行政执法监督不予立案决定,指令依法立案监督”无事实依据和法律理由,根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不予受理。

 

巴中市司法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