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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司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巴中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05 17:10   

为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扩大公众对我市立法工作的有序参与,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巴中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建议意见,市司法局将对收集到的建议意见进行充分研究采纳,并协调起草部门结合意见征集情况对条例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于2023年7月5日前提出建议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提出建议意见。邮寄地址:巴中市巴州区江北大道中段440号巴中市司法局406室,收件人:立法与合法性审查科何彬彬。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建议意见。联系邮箱:957641928@qq.com。

(三)通过传真方式提出建议意见。传真电话:5264260。

 

附件:巴中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巴中市司法局

2023年6月5日

 

巴中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巴中全域旅游高质量发展,助推三市两地一枢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四川省旅游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巴中市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促进全域旅游发展而开展的规划建设、产业支持、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全域旅游,是指将本市行政区域作为完整旅游目的地,以文旅康养产业为优势产业,利用自然、文化、科技、生态等旅游资源,统一规划布局、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综合管理、实施系统营销,实现区域资源有机整合、相关产业深度融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旅游发展新模式。

第三条【基本原则】 发展全域旅游应当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应当突出巴中人文精神,突出本区域自然资源、红色资源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和安全生产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将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推进文化和旅游等领域的机制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

第四条【政府职责】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将旅游业培育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域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全域旅游的投入扶持力度,建立由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统筹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推动旅游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旅游协作,加快精品旅游区建设,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构建市场共建、品牌共育、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发展。

条【部门职责】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全域旅游发展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公共服务、监督管理、形象推广等工作。

宣传、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体育、科技、民族宗教、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统计、金融、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政务和大数据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条【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好属地责任,负责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安全监管、秩序维护、纠纷处理、文明旅游宣传和公民文明素质教育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做好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文旅新区职责巴中市光雾山诺水河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管委会应当依托特色优势资源,推动建设践行两山理论示范区、国际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中国内陆养生福地。突破发展文旅康养产业,持续擦亮世界地质公园、5A级旅游景区金字招牌,高质量发展文旅经济,打造全市绿色经济核心增长极全域旅游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条【社会参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金融机构开发旅游金融产品保险机构开发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上市融资。

鼓励和支持依法成立旅游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标准,推进行业征信管理制度建设,加强行业自我管理与监督。

鼓励和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志愿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文明旅游引导、景区游览讲解和旅游应急救援等旅游公益服务,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条【目标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全域旅游发展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实行目标考核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通报表扬,对在全域旅游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在评先选优、选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十条【规划编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森林康养规划等,形成文旅康养产业规划体系适时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文旅康养产业相关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规划实施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上位规划调整应及时进行修编或废止。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查、批准和实施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保护及其他规划时,应当与文旅康养产业相关规划相衔接,并征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做到“多规合一”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文化和旅游等全域旅游涉及的重点部门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第十条【建设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用地计划采取点状供地、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方式,为旅游重点项目提供用地保障

支持依法依规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废弃矿山、荒废厂区、闲置农房及宅基地、闲置校舍等资源进行旅游项目开发。

鼓励企业和个人依法利用土地资源、房产等以入股、合作、租赁等方式参与旅游项目开发。

第十条【资金支持】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文化旅游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金额随财政收入增加而适度增长。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入、社会力量参与的投融资机制和平台,为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提供资金支持。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旅游项目库,为投资者参与旅游开发建设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质量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围绕全域旅游发展涉及相关要素,进行全面提升,提高巴中旅游核心竞争力和品牌美誉度。

第十条【环境保护】开发利用旅游资源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利用自然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建设规模和建筑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在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军事设施所在地等环境敏感区内发展旅游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利用历史文化资源以及其他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应当注重保护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
    第十条【资源保护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资源开发经营退出机制,对不按全域旅游规划开发建设和经营,造成旅游资源严重破坏或长期闲置,依法收回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权。

中国特品级旅游资源、五级旅游资源利用社会资本进行开发10年以上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旅游交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交旅融合,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新建、改建、扩建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建设旅游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等。火车站、客运站等公共交通枢纽应当设置团队旅游车辆上下客站点或者临时停车点。旅游景区、旅游集散中心、旅游休闲街区等旅游车流密集地周边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停车场应当在旅游旺季对外开放。

市、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全域旅游发展需要,实施旅游交通畅达工程。建立健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与景区直通车接驳服务体系和自驾车租赁体系,打造交旅融合精品线路,开通公共交通旅游专线。引导、鼓励农村客运覆盖所有乡村旅游点。加强智慧交通管理系统建设,优化交通管理,保障旅游客运车辆便捷通行。
    条【厕所建设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规划,统筹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旅游街区、乡村旅游点、旅游专线、游步道、交通集散地等应当按照国家规范标准,规划建设必需的旅游厕所,并对其老旧设施进行改造升级,加强日常管理,保持整洁卫生。鼓励有旅游需求的公共文化场馆按照标准改造旅游厕所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厕所建设、运营维护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城镇规划建设分布合理、满足市民和游客需要的公共厕所。

城镇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市民和游客免费开放本单位厕所。

条【公共文旅设施】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馆、城市(农家)书屋、乡镇(街道)文化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村史馆、旅游集散中心等文旅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升旅游服务和承载能力。
    条【智慧旅游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本着共建共享、互联互通的原则,加强市域内旅游信息化建设,加快智慧旅游大数据中心、市县联动的视频会议系统、应急广播建设健全和拓展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实行旅游市场信息化监管,无偿向公众提供景区、交通、食宿、购物、气象、厕所、旅游线路、医疗急救、客流量预警、安全等线上全域导览信息。
    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广播电视、气象、电力、通信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免费向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息,方便旅游者查询、了解。

鼓励旅游经营者建立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为旅游者提供在线信息查询、预订和支付等服务。

第三章 产业发展促进

第一节 擦亮产业金字招牌

    第二十条【山水巴中】围绕山水巴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山水业态融合,提高山水观光产品的参与性、体验性和观赏性,丰富山水景区游览方式,完善观光索道、健身步道、山地自行车道、滨水码头、水上游线等基础设施建设,增加山地运动场水上趣味赛道等运动设施,鼓励开展网球公开赛、赛艇、皮划艇、水球等山地及水上运动项目。

    第二十一条【洞天巴中】围绕洞天巴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整体推出巴山地下奇观,打造“洞天巴中”品牌,出台喀斯特地质地貌保护管理行业标准。依托光雾山—诺水河世界地质公园名片,支持举办世界级、国际性的溶洞学会、溶洞节和溶洞避暑季等,形成溶洞保护利用“巴中共识”,展现巴中溶洞资源的独特魅力。

    第二十二条【红色巴中】围绕红色巴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红色旅游,擦亮“川陕苏区”红色文化品牌。加强革命类博物馆、纪念馆、革命旧址(遗址)、革命历史类纪念设施等革命文物保护修缮。鼓励和支持川陕苏区王坪创建国家红色旅游融合发展示范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其他地区合作,共同建设革命老区红色文旅走廊,打造红色旅游精品线路。

第二十三条【人文巴中】围绕人文巴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全市人文资源,将巴文化、石窟文化、红色文化、民俗文化、名人文化等优秀文化元素植入山水、城镇、田园、乡村,融入景区创建、城乡规划建设和内外宣传推介全程全域。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有效利用馆藏文物、古遗址、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文物资源发展旅游业,让文物活起来。

鼓励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保护和利用,推进非遗与景区、特色街区、产业园区等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非遗项目在景区、景点开展传承活动。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依法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承场所,建设非遗体验园区、非遗工坊、非遗传习所,开展授徒、传艺、交流活动,促进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

第二十四条【康养巴中围绕康养巴中,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丰富的森林、气候资源,针对细分市场推出不同类型的康养产品,精准产品投向,大力发展康养产品体系。鼓励和支持建设旅游度假区、康养小镇发展集医疗、养生等为一体的康养社区,开发全时度假旅游产品。

第二节  培育新兴业态

第二十五条【乡村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围绕乡村振兴战略,制定促进乡村旅游投资的政策措施,引导旅游经营者发展观光农业、休闲农业、创意农业、家庭农场等乡村旅游业态,建设旅游特色村镇,打造乡村旅游精品线路。鼓励和支持建设乡村文化体验馆、书吧、茶馆、写生基地、摄影基地等乡村旅游项目,引领乡村旅游高质量发展。

第二十六条【休闲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休闲旅游发展,提升公园绿地的旅游服务功能,完善城市绿道、骑行专线、健身步道等休闲设施,拓展城市公共休闲空间。鼓励和支持游乐园、微缩景观公园等发展。

二十七条【体育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设标准化体育场馆,培育一批省级体育旅游产业示范基地、体育特色公园。

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设计开发漂流、划船、徒步、登山、攀岩、峡谷探险等体育旅游产品。

鼓励和支持开展马拉松、自行车赛、龙舟赛等体育赛事活动。

第二十八条【研学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管理规范、责任清晰、多元筹资、科学高效、保障到位的研学旅行实践管理机制,依托自然和文化遗产、传统村落、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大中专院校、工矿企业、科研机构、非遗传习基地等,建设研学旅行实践基地(营地),开发主题研学课程和精品线路。

第二十九条【节会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高巴人文化艺术节、四川光雾山国际红叶节、巴中云顶茶文化旅游节等文化旅游节会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品牌节会。

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举办具有本地特色或引入落地的生态文化旅游节庆活动、文化和旅游博览会(生态旅游博览会)、交易会、文化艺术交流会、学术研讨会、体育赛事等品牌节会,形成节会品牌,促进节会旅游发展,提升当地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十条【冰雪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光雾山等高海拔景区推出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冬季旅游项目,打造冰雪旅游线路,举办冰雪旅游节庆活动,培育冰雪竞赛表演市场。

第三十条【工业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开放生产车间、设立用户体验中心等形式进行产品展示和品牌宣传,发展工业观光旅游、工业体验旅游,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线路。

第三节 发展沉浸式旅游

第三十二条【低空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区域探索开发以直升机低空游、热气球低空体验、固定翼飞行、滑翔伞飞行为主的低空旅游产品,建设低空特色体验旅游区。

第三十三条【夜间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城镇及重要景区景点加强夜间交通服务和城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旅游经营者丰富夜间旅游业态和产品供给,设计开发夜间文旅演艺产品,引导沿街沿河发展夜间旅游消费集聚区和夜游经济带。

三十四条【旅游演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类文艺院团、演出机构等参与旅游演艺项目,在景区开展驻场演出,培育扶持旅游文化演艺发展。依托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巴山背二歌》、米仓古道等地方特色文化元素,发展沉浸式演艺剧目,支持地方文艺精品向文艺产品转化,常态化开展惠民演出。

第三十五条【美食旅游】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巴中丰富的菜品饮品、特色店铺、饮食习俗等资源,大力开发推广南江黄羊、枣林鱼、白衣全鱼宴、恩阳十大碗、通江银耳宴等特色美食,将美食与特色文化、名人故事充分结合,打造一批巴中美食旅游名店、巴中美食品牌菜肴,为游客提供美食推荐手册、美食地图等。

第三十六条【旅游住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住宿业,引导创建会议型酒店、特色度假酒店、文化主题型酒店和生态型酒店等,满足市场多样化需求。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化程序、便民利民、确保安全的原则,鼓励和支持民宿发展。鼓励和支持民宿经营者提升创意设计水平,打造民宿旅游品牌,持续擦亮“巴山民宿”区域民宿品牌。

第四节  打造新型旅游空间

第三十七条【产业园区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文化旅游和“旅游+”产业园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单位及个人加强与高校、研究机构、文创企业合作,进驻文化旅游产业园区兴办实体,共同研发大批具有巴中特色和时尚性、实用性、便携性,适应市场需求、体现现代生活美学且受游客喜爱的名优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开发提升旅游商品的品牌效应和文化内涵,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优秀传统文化。

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依法申请专利、注册商标,规范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集体商标。

第三十八条【综合体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传统商业综合体转型升级为文旅商综合体,鼓励打造具有文旅特色的新型文旅商特色街区或消费集聚区,积极引进文创旅游商品展销店、特色休闲书吧、非遗体验店、数字文化互动区、数字创意消费区、公益性文化展馆等业态。

三十九【自驾营地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新型的自驾车服务体系,规范营地的住宿系统、标识系统、安全系统、环境监测系统、生活配套系统等。重点打造十八月潭打炉场营地、七彩长滩营地、诺水河营地、恩阳区营地、白衣古镇营地、通江县营地、七彩佛龛营地等。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自驾旅游服务保障体系建设,为旅游者提供物资供给、水电保障、道路指引、医疗救助、安全救援等方面的旅游服务。

第四十条【特色村落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具有历史文化底蕴和风貌特色的村庄,发展具有特色产业的村庄,整合特色村落,引导特色乡村组团式发展。推进传统村落观光体验、农事体验、乡村博物馆、乡村酒店度假、山水田园度假、新型养老、健康养生等特色产品发展,丰富乡村旅游特色。

第四十【特色街区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特色美食街区、体验型旅游特色购物街区、休闲娱乐街区,丰富产品供给,优化服务功能,培育和打造特色街区品牌。

第四章 服务保障和监督管理

四十二条【旅游公共服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体系,提升公共服务功能。
    市、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需要在交通枢纽站、公路服务区、文旅小镇、旅游集散地等设置旅游信息咨询中心,无偿为旅游者提供有关服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按照相关标准完善旅游标识系统主要旅游干线和城市道路应当规范设置旅游厕所、主要景区景点指示牌和旅游交通标识等。

机场、火车站、客运站、景区、饭店、博物馆、纪念馆、文物开放单位等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建设和维护无障碍设施,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孕妇等特殊社会成员自主、安全、方便旅行。
    四十三条【宣传营销】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宣传推广协调机制,推广本市旅游形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身旅游资源特点,突出精准营销,拓展市场。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节假日统筹制定旅游促销、旅游惠民的鼓励措施,实施引客入巴奖励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旅行社组织开展入境旅游。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参与巴蜀文化旅游走廊、大蜀道等跨区域的旅游线路和产品建设,推动5+N”城市文旅联盟、陕甘川宁毗邻地区旅游合作联盟建设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大数据分析,创新全域旅游营销模式,利用新媒体、新平台进行全域旅游宣传推广。鼓励运用虚拟现实、人工智能、超高清显示等先进科学技术手段,宣传、展示巴中文旅资源。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公务活动、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研学活动等业务外包或委托给旅行社承办。

四十四条【旅游人才】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人才培养引进、选拔使用、合理流动、评价考核、激励保障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全域旅游专家库大力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人、乡村文旅能人、巴山文化和旅游领军人才等文旅康养类人才计划,建立常态化评选表彰机制,健全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发展旅游职业教育,优化旅游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旅游从业人员职业培训,提高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鼓励和支持旅游专业大学毕业生、艺术和科技工作者、回乡创业人员等从事旅游业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与旅游经营者合作,培养实用型旅游专业人才,培育文旅、农旅、体旅等各行业多学科知识与技能的复合型人才。

四十五条【体制创新】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创新景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景镇合一景镇共建共管共享模式,鼓励和支持景区走市场化发展道路。

四十六条【品牌建设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争创国家5A级旅游景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全国休闲农业重点县和天府旅游名县、名镇、名村、名宿、名导、名品等文旅品牌,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
    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旅游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放心舒心旅游消费环境建设,培育一批放心舒心消费示范景区、示范旅行社、示范饭店等。

四十七条【旅游统计】市、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统计部门完善旅游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建立健全全域旅游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开展全域旅游发展监测。

四十八条【行业组织】旅游行业协会应当提升服务能力,开展教育宣传、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专业培训等服务;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参与行业政策制定、诚信体系建设、市场信息发布、旅游产品推介等活动。

四十九条【联合执法市、县级文化旅游、新闻出版、民族宗教、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建立旅游联合执法机制,依法查处组织游客逃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安排无证人员操作景区景点特种设备、擅自在景区景点从事食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法院、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在重点景区设立速裁法庭、警务室等派出机构,及时化解矛盾,营造良好旅游环境。

五十条【经营者规范旅游经营者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等规定,健全相关管理制度;

(二)尊重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三)公开服务项目、标准和价格,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四)不得随意变更合同约定的旅游项目;

(五)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从事有害公民身心健康的旅游经营活动;

(七)接受有关部门对其价格标准、服务质量和经营情况的监督,按照规定及时、真实填报旅游经营情况统计报表;

(八)应当积极宣传巴中推介巴中,共同营造良好的旅游氛围。

五十一条【市场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以户外俱乐部、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网络媒体等名义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

(二)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

(三)组织游客逃票;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五十二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不按规划进行景区建设,或者造成景区生态环境、旅游资源破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组织旅游活动的,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安排无证人员操作景区景点特种设备、擅自在景区景点从事食品经营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旅游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十六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以户外俱乐部、户外论坛、协会组织、保健品销售企业、物业公司、网络媒体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七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以尾随、阻拦、言语反复纠缠等方式招揽旅游者乘车、住宿、购物或者推销其他旅游项目的,组织游客逃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十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破坏旅游资源、损坏旅游服务设施、扰乱旅游秩序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治安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五十九 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旅游管理工作中,违反规定审批、利用职权非法谋取利益、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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