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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城乡居民门诊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发布日期:2021-01-04 10:32   

2020年12月29日,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通知》,从即日起,我市建立城乡居民门诊统筹制度,将城乡居民门诊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筹资标准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筹资总额6%预算,各区县按参保人数实行总额预算。城乡居民门诊就医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费用实行单次结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50%予以报销,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巴中市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村卫生室均为我市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定点服务单位。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总额预算内按月申报结算。

该负责人表示,定点服务单位必须实行实名就诊、实名结算,每月在单位大厅公示城乡居民门诊统筹费用报销情况,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查实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欺诈骗保行为的,医保部门责令退回医保基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责令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医保定点服务或解除服务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由卫生健康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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