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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05-18 09:05

巴府办发〔2020〕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有关单位:

《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科学数据是支撑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战略资源,主要包括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等领域,通过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产生的数据,以及通过观测监测、考察调查、检验检测等方式取得并用于科学研究活动的原始数据及其衍生数据。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学数据管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学数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19〕67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数据共享、安全可控、充分利用的原则,对全市科学数据进行采集汇交和管理使用,保障科学数据安全,提高科学数据开放共享水平,为推动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建设川陕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示范区提供支撑保障。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科学数据管理系统。实行全市统筹、各部门分工负责的机制,构建由不同部门(行业)、不同学科领域组成的一体化科学数据管理系统。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市科技主管部门依托巴中市科技信息研究所建设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开展全市科学数据整合汇交、规范管理和共享利用。市直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主管部门)指导所属法人单位加强和规范科学数据管理,相关法人单位要建立科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各区县、巴中经开区、主管部门及法人单位原则上不再建科学数据中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市委编办,各区县人民政府)

(二)链接科学数据管理系统网络。按照全省统一的数据交换、数据开放、平台接口等技术标准,建立完善科学数据开放共享网络系统。依托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链接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各部门(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平台,对接省科学数据中心网络系统,确保传输运行过程的安全可靠,实现各级各类科学数据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

(三)编制科学数据资源目录。按照科学数据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统筹规划全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工作。市级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本行业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统一汇总编制全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并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布。科学数据资源目录的编制应确保科学数据来源明确、一致、完整、可靠,目录需明确界定各类科学数据资源的内容、责任部门、提供部门、数据共享属性、涉密属性、获取方式等。(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

(四)开展科学数据采集保存。相关法人单位及科学数据生产者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科学数据采集生产、加工整理,形成便于使用的数据库或数据集,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音频、视频、图片、表格、文字、数字等。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科学数据保存制度,保证科学数据的准确性、可用性、完整性和安全性。利用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撰写并在国内外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时需对外提交相应科学数据的,论文作者应在论文发表前将科学数据及论文上交至所在单位统一管理。(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

(五)实施科学数据汇交。主管部门要建立科学数据汇交制度,对所属法人单位汇交的科学数据进行评价、审核把关,并按要求及时将本部门(行业)科学数据及目录向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汇交。各级政府预算资金(专项、基金等)资助的科技发展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项目牵头单位要按要求汇交到相关科学数据中心(平台),接收数据的科学数据中心(平台)出具汇交凭证。各级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建立先汇交科学数据、再验收科技计划项目的机制,项目验收后产生的科学数据也要进行汇交。社会资金资助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科学数据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汇交。鼓励社会资助金资助形成的其他科学数据向相关科学数据中心(平台)汇交。(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

(六)推进科学数据共享与利用。各级政府预算资金资助形成的科学数据要按照“开放为常态、不开放为例外”的原则,汇交后面向社会和相关部门开放共享。科学数据内容需要发表论文、申请专利、出版专著或涉及技术秘密的,按规定程序实行延期公开。主管部门指导所属法人单位明确科学数据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在汇交科学数据时需说明共享范围、权限及收费标准。对于政府决策、公共安全、国防建设、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公益性科学研究等需要使用科学数据的,法人单位要无偿提供;确需收费的,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积极推动科学数据出版和传播工作,支持科研人员整理发表产权清晰、准确完整、共享价值高的科学数据。鼓励相关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开展科学数据增值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

(七)加强保密与安全管理。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和使用制度,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科学数据,不得对外开放共享;确需对外开放的,要对利用目的、用户资质、保密条件等进行审查,并严格控制知悉范围。科学数据使用者要遵守知识产权相关规定,在论文发表、专利申请、专著出版等工作中需注明所使用和参考引用的科学数据。科学数据中心(平台)要建立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完善科学数据运行管理维护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市气象局、巴中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市绿色农业创新发展研究院等,市委保密机要局、市委网信办)

三、推进计划

(一)组织准备阶段(2020年3月—6月)。学习贯彻国家、省关于科学数据管理工作政策文件和会议精神,制定出台《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组建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专家委员会,为我市科学数据政策制度与标准规范制定、科学数据中心规划建设和科学数据管理服务工作提供技术咨询,开展业务培训。

(二)建设实施阶段(2020年7月—2021年4月)。建设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建立相关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搭建畅通科学数据传输共享网络。组织制定科学数据管理制度规范,编制全市科学数据资源目录。开展科学数据采集、汇交、保存,推进全市科学数据开放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评估考核阶段(2021年5月—6月)。相关法人单位对科学数据中心和各类科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的运行情况进行自评。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科学数据采集、保存、汇交、开放共享、安全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开展评价考核,将评价考核结果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责任。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学数据的统筹管理与综合协调工作;市直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行业)科学数据管理制度,指导所属法人单位规划建设科学数据管理平台系统;有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企业等法人单位是科学数据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要求做好科学数据管理具体工作。

(二)加大基础投入。各级政府应将科学数据管理工作纳入网络信息化建设内容,加快推进巴中市科学数据中心及行业管理平台系统建设,加大人员、经费保障,配备数据存储、管理、服务和安全等必要设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全市科学数据管理系统有序有效运行。

(三)加强评价监管。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科学数据管理和开放共享工作评价制度,加强监测评估和绩效评价考核。严格监督问责,对于伪造数据、侵犯知识产权、不按规定汇交科学数据等行为,要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政策解读:解读巴中市科学数据管理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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