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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1,要求南江县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责令刘切、刘英全限期将刘本刚的坟迁走或深埋不留坟头,2,要求依法对南江县民政局追责。

信件编号: 20210622143012359 来信时间: 2021-06-22 14:12
信件类型: 揭发控告 姓名: 刘****
内容: 市法制办领导你们好: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做出终审裁定,以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刘文起诉。刘文只有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对下级工作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不作为或者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投诉、举报、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司法行政部门承担同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具体工作”、第三十三条被监督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三)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1款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并书面答复信访人和《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第二十条规定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的规定,向你们投诉,1,要求南江县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责令刘切、刘英全限期将刘本刚的坟迁走或深埋不留坟头,2,要求依法对南江县民政局追责。坚持理由:1,四川省民政厅、巴中市民政局和南江县民政局都知道,2016年就因案渋地葬坟事宜,省民政厅在复核过程中,经省市县民政部门以及当时朱公乡党委书记给刘文及家人做了大量工作后,由我村委会出面作出了书面的,有村支部书记和村文书以及现场几位村民亲笔签名并盖有村委会签章的《关于刘家塝村二社刘文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明确刘文家住房周围不准任何人葬坟,只能到坟林葬坟;2, 刘本刚去世后至安葬前(在没打井的前提下),刘文亲自打电话与刘本刚的儿子沟通无果,同时刘文请求村委会到过刘本刚家进行了说明老屋基地不能葬坟;3,刘本刚的父亲坟旁和屋基地背后的老坟林至今有很大空间可以葬坟,并且刘本刚的父亲坟旁土地也是刘本刚家的;4,南江县民政局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也确认刘本刚遗体安葬在,离刘文和哥哥刘兵共有住房左后方10米、权属归集体的老屋基地;5,刘本刚的坟如不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现在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以后都以此效仿,刘文和哥哥的住房就面临被坟包围,《殡葬管理条例》就如同摆设,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破坏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答复情况: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1-06-22 16:32

答复意见:

尊敬的来信人:您好!已对来信做回复处理(此件为重复信件),详见:http://sfj.cnbz.gov.cn/content/article/2019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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