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编号: | 20210616104126533 | 来信时间: | 2021-06-16 10: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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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类型: | 揭发控告 | 姓名: | 刘**** |
内容: | 巴中市法制办各位领导你们好: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6月7日做出终审裁定,以南江县民政局2021年2月2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属信访事项,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维持了一审法院驳回刘文起诉。因南江县民政局认定事实后,没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32条一款(一)项规定和《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支持刘文诉求,你们是南江县民政局的监督机关,刘文只有进行信访投诉。1,要求南江县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责令刘切、刘英全限期将刘本刚的坟迁走或深埋不留坟头,2,要求依法追责。坚持理由:1,刘文诉南江县民政行政一案,在二审开庭(有庭审直播)中南江县民政局明确表示知道,2015年就因案渋地葬坟事宜,省民政厅在复核过程中,经省市县民政部门以及当时朱公乡党委书记给刘文及家人做了大量工作后,由我村委会出面作出了书面的,有村支部书记和村文书亲笔签名并盖有村委会签章的《关于刘家塝村二社刘文上访事项处理意见书》,该处理意见书明确刘文家住房周围不准任何人葬坟,只能到坟林葬坟;2, 刘本刚去世后至安葬前(在没打井的前提下),刘文亲自打电话与刘本刚的儿子沟通无果,同时刘文请求村委会到过刘本刚家进行了说明老屋基地不能葬坟;3,刘本刚的父亲坟旁和屋基地背后的老坟林至今有很大空间可以葬坟,并且刘本刚的父亲坟旁土地也是刘本刚家的;4,南江县民政局出具的书面处理意见也确认刘本刚遗体安葬在,权属归集体的老屋基地;5,刘本刚的坟如不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第15条和20条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现在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重,以后都以此效仿,《殡葬管理条例》就如同摆设,就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破坏了建设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 ||
答复情况: |
答复单位:市司法局
   答复时间:2021-06-22 10:49
答复意见: 刘文: 你好! 非常感谢你的来信。你向市司法局局长信箱反映的问题收悉。从来信内容看,2021年2月25日,南江县民政局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如对该处理意见不服,可以按照《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规定处理 。 巴中市司法局 2021年6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