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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征求对《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意见的公告

调查时间: [ 2020-05-25 00:00 ] 至 [ 2020-06-25 00:00 ] 状态: 已结束

促进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立法程序,现将《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0626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司法厅。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编:610016

2、电子邮箱:379009224@qq.com

附件:1.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

      2.关于《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说明

                     四川省司法厅

2020525

附件1

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战略,加快建设质量强省,提升四川质量总体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质量促进应当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

第四条【统筹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合、企业主责、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质量促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质量促进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制定质量促进政策、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积极开展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第五条【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促进工作保障和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质量促进相关职能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具体组织、协调、督查、考核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质量促进相关工作。

第六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税、金融、保险、用地、人才引进、科技成果转化等质量促进支持政策,推动地方质量加快发展。

第七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管理、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履行质量促进职责,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质量促进相关活动。

(一)将部门开展质量促进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定期开展质量状况分析研究,发布相关质量状况报告。

(三)开展质量损失率分析研究,引导企业科学、高效利用资源能源,开展质量成本管理,降低质量损失率,提升质量效益。

(四)创新质量统计方法,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

(五)推动和支持企业提升基础原材料质量水平,加快高端材料研发、创新和推广应用,建立高质量、高性能、功能化、差别化的先进基础材料供给体系。

(六)支持企业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新工艺,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和质量创新,促进质量全面提升。

(七)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质量状况发展研究。

(八)鼓励社会公众和媒体依法有序参与质量比对试验、综合评价、体验式调查等质量评测活动。

第八条【企业职责】企业应当自觉强化质量主体责任,组织开展以下质量促进活动:

(一)推广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和科学质量管理理念方法,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

(二)加强质量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三)主动制定和实施先进标准,实施品牌发展战略;

(四)强化诚信自律,践行质量承诺,在经济、环境和社会等方面创造综合价值,树立对社会负责的良好形象。

第九条【中介组织职责】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积极推动开展下列质量促进活动:

(一)提供质量管理、标准、品牌建设、检验检测、计量校准、认证认可、人才培养、信用评价等方面的咨询、培训服务;

(二)协助受理行业内质量投诉和调解质量纠纷,参与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等活动;

(三)协助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提高行业质量意识和自律能力;

(四)依法开展其他质量促进活动。

第十条【质量奖励】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成效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组织和成绩突出的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获奖组织和个人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组织推广应用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

第十一条【人才激励】推动建立质量高级人才、技术技能人才激励措施。探索建立企业首席技师制度,降低职业技能型人才落户门槛,落实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第十二条【质量教育】引导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推动开设质量教育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等提高全民质量素质的活动。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企业共同参与建设质量教育网络,积极开展质量专业教学、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培养多层次、实用型质量人才。

加强质量法制宣传教育,普及质量法律知识,营造学法、用法、守法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十三条【宣传引导】加强质量文化建设,树立崇尚质量的价值导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组织好中国品牌日、世界计量日、世界标准日、世界认可日、“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全国“质量月”等活动,集中开展质量促进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充分发挥质量促进舆论宣传作用,引导各类媒体依法客观发布质量信息。

第十四条【质量基础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产业实际,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等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国有性质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鼓励以社会资金建设的质量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为企业、科研院所、社会公众等提供技术和质量促进共享服务。

第十五条【品牌培育及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和旅游、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品牌培育、创建、认定、激励措施,鼓励企业争创各类品牌荣誉。

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评选和认定,培育四川制造、四川建造、四川服务、四川文旅、四川农业等特色优势品牌,加强对中华老字号、地理标志、中国驰名商标等品牌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六条【标准引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

支持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或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承担更多国际、国内标准组织技术机构和领导职务。

第十七条【计量支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发展改革、科技等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内产业发展和重点领域需求,科学规划建设计量科技基础服务体系、产业计量测试体系和区域计量支撑体系。

第十八条【认证认可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应当合理布局和整合各类检验检测公共平台,加强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提升检验检测和认证认可服务。

第十九条【首套技术装备】省级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补助政策,支持企业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运用,建立健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体系。

鼓励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支持政策。

第二十条【中小微企业促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推动支持建立中小微企业质量促进公共服务平台,制定实施产品研发、标准升级、精益生产、工艺改造、智能化提升、商业模式创新等具体支持措施,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

第二十一条【质量溯源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生产经营者建立食品、药品、特种设备等重要工业产品和重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管理。

第二十二条【质量增信融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银保监等部门应当建立质量增信融资制度,鼓励银行业机构将质量信用信息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贷资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三条【保险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银保险机构加大产品质量保险推广力度,支持企业运用保险手段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新产品推广应用。

鼓励保险机构开发适应质量促进需要的保险产品。

第二十四条【质量决策咨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等机构应当选聘质量领域的专家学者,为地方质量促进提供咨询服务和智力支持。  

第二十五条【信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信息和信用统一归集、公示和大数据应用机制,依法推动质量信息和质量信用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和应用。

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和信用修复机制。

第二十六条【监测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结果通报制度,建立品牌价值评价、质量竞争力、公众满意度等测评制度,引导提升全社会质量水平。

第二十七条【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全面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依法对重点产品、重点工程、重点行业、重点地区和重点市场等领域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强制报告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依法开展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案件移送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质量考核】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质量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考核工作制度,每年度开展政府质量工作考核,纳入本地政府年度综合绩效考核体系,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质量督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质量督察工作机制,对地方政府履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进行专项督察。

政府相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个人在质量促进和监督管理中未履行相关职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一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说明

按照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起草工作,按省委、省政府及省司法厅对相关立法工作的部署,我局按要求完成《条例(草案代拟稿)》的起草工作,现将《条例(草案代拟稿)》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8年6月,省委《关于全面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明确决定“开展质量品牌促进地方立法工作”。2019年,省政府将《四川省质量品牌促进条例》纳入省政府2019年立法调研论证类项目。考虑到《四川省质量品牌促进条例》涵盖面太窄,难以发挥其立法效果,我局积极向省人大、省司法厅汇报、协调,将立法项目名称修改为《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2020年2月,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四川省质量促进条例》作为省政府2020年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第三件,明确要求年内审议出台。

二、制定过程

2019年以来,省市场监管局建立工作专班。成立起草工作专项小组,明确分管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坚持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方式,在广泛调研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严格倒排工期,积极推进立法调研和《条例(草案代拟稿)》的相关起草工作。

(一)积极争取各方支持。2019年初,我们主动对接省人大和省司法厅,详细了解立法工作相关规定、程序,积极争取省人大和司法厅支持指导。积极联系省人大经济委员会办公室,就立法工作调研、阶段任务、重点工作等开展座谈研讨,建立协调联络机制。同时,邀请省社科院、西南财大等院校的法律专家,研讨质量促进立法的方向和重点,做好技术储备。

(二)深入调研座谈研讨。组织各方面专家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作调研,进行系统思考谋划。一是组织专家座谈研讨。2019年4至5月,2次组织质量、品牌、法律方面专家进行座谈研讨,听取意见建议;7月,在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支持下,在北京举办立法调研座谈会,邀请总局相关司局、知名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机构和沿海发达地区的领导和专家,充分听取上级部门的意见建议,借智借力推进立法工作。二是开展立法专题调研。2019年6月,邀请省人大经济委、省司法厅、省社科院立法专家,组成立法调研小组,赴深圳、徐州开展立法专题调研,了解先进质量管理理念方法,研究立法总体思路。

(三)积极参加立法论证。去年11月,积极配合参加省政府2020年立法计划立项论证会,介绍推进情况,重点阐释质量促进立法的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同时接受人大、政协、法院、高校、律师等法学专家的提问,深入解答相关问题,争取评审专家支持。

(四)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在起草过程中注重吸纳各方面的建议,先后多次征求系统内外相关方面的意见,组织全省质量发展条线同志研讨,认真听取基层的意见建议。2019年7月,书面征求21个相关省级部门、市场监管系统内的意见,认真梳理相关意见建议,对文本进行修改。2020年4月上旬,第二次广泛征求32个省级相关部门、21个市(州)市场监管局、4个研究机构及行业组织、11家企业和省局机关43个处室及直属单位的意见,并在我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各方面意见建议82条。局起草处室连同法制机构逐条认真研究,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文本内容。并针对涉及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修改内容较大的情况,于2020年4月下旬,第三次“点对点”征求11个省级部门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条例》文本内容,形成《条例(送审稿)》,2020年5月13日报省市场监管局2020年第二次局务会审议通过,最终形成《条例(草案代拟稿)》。

三、主要内容

经深入调研,结合四川实际,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参考省外已出台相关法规规章的做法,征求司法厅专家意见,将本《条例》法律关系的调整范围确定为产品、工程和服务质量3大行业领域。

《条例(草案代拟稿)》涵盖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机制、职能职责、质量奖励、人才激励、宣传引导、品牌培育、质量基础和考核督察等方面的内容,共31条。在质量促进主体方面,首次明确政府、部门、中介组织、企业各自的职能职责。在质量促进政策措施方面,我们主要从激励引导的角度研究制定能落地落实的具体举措,并在部分条款上作了创新突破,如,质量奖励,提出建立政府质量奖励制度,树立质量先进典型,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支撑保障,从质量基础平台建设、标准引领、计量测试体系、认证认可服务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措施,针对中小微企业建立质量促进服务公共平台;人才激励,规定对高层次人才在落户、住房、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提供便利条件;质量教育,规定建立全民质量教育体系,开设质量教育课程,开展质量教育实践,提升全民质量素质;品牌培育,明确培育打造四川优势品牌,鼓励开展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认定,规避政府部门为企业品牌背书的风险;质量增信融资,明确建立质量增信融资制度,将质量信用纳入信贷评价指标体系,加强质量信用的运用;质量溯源,规定相关部门指导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重要产品质量溯源体系,实行全产业链质量可追溯;质量统计评价,规定开展质量损失率、质量竞争力、品牌价值和质量满意度研究测评,建立质量发展指标体系;考核督察,提出建立省级质量督察机制和省、市两级质量考核机制,将质量考核纳入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内容,以有效督促市、县两级政府落实质量促进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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