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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

调查时间: [ 2020-06-02 00:00 ] 至 [ 2020-07-02 00:00 ] 状态: 已结束

为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请于2020年7月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省司法厅立法一处。

联系方式:

1、信函请寄至:四川省司法厅立法邮编:610015

2、传真:028-86604049

3、电子邮箱:835695928@qq.com


附件:《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202062

附件

四川省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第一条【立法目的】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条【管理体制】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工作。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负责,指导、统筹、协调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所属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加强水源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纳入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工作。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条【部门职责】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和草原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根据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实际需要,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条【编制水源保护专项规划】资阳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征求成都市人民政府意见,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和水生态修复工程,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

条【资金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条【水质标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依法采取多种措施,提升水源水质。

条【政府、部门、公民义务】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损害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和检举。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二章保护范围

条【保护区划定】老鹰水库应当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保护区的划定,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和资阳市人民政府联合提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共利益需要、自然环境发生变化等情况需要调整或者取消的,由原提出划定方案的人民政府组织对调整或者取消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报批。

第十条【保护区标识标志管理】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宣传牌。标志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图形标志标准。

一级保护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设置视频监控、隔离设施,实行封闭式管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交通警示牌、视频监控、隔离设施和宣传牌。

第十条【调水设施建设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调水沿线污染综合治理。

新建调水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封闭式管道调水方式。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调水工程,采用地表径流调水方式的,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干渠水量直接入库,并逐步改用封闭式管道调水方式。

第三章保护措施

第十【禁止性规定】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应当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与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活动。

禁止在二级保护区内消落区从事农作物种植或者畜禽、水产养殖活动。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二级保护区内入库渠道、河道滩地沿线区域秸秆等农作物废弃物的堆放管理,防止冲刷进入河道。

第十条【项目、场镇等建设控制】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并结合水源保护的要求,严格控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规划用地、项目建设,并控制场镇建设规模

十四条【生活垃圾污染防治】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系统,并将生活垃圾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采取无害化处理。垃圾收集、运输设备应当采取防渗漏措施。

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

十五条【生活污水污染防治】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人口集中地区依法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以及污泥无害化处理设施,统一收集、处理污水,并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外达标排放。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建设净化沼气池、人工湿地、生物滤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对未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就近净化处理并达标排放。

十六条【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民调整种植结构,发展绿色生态农业,推进化肥减量增效,收集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内畜禽散养农户根据种养平衡要求实现畜禽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十七条【退耕还林】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依法定程序报批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可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农户自愿退耕的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通过申报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恢复林草植被。

十八条【库岸岸线生态隔离带建设】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保护区的库岸岸线和溪流入库口等重要区域组织建设生态治理工程,采取治理措施,拦截陆域面源污染,净化入库溪流水质。

第十条【内源污染治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截污治污、底泥清淤、垃圾清理等措施对水库水环境系统进行综合治理,种植有利于净化水体的水生植物,放养有利于净化水体的鱼类和底栖动物,保持库区生物多样性,增强和改善水生态系统的自我净化功能。

第二十条【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县乡公路、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铁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在穿越水源保护区的国省干线及高速公路建设减速装置、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加强防范措施。

第二十条【船舶污染防治】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应当遵守国家和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水域有关污染防治的规定、标准。

在保护区内的动力型水上交通工具禁止使用非清洁能源。

第二十条【风险源管控】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和周边区域开展风险源调查评估,建立一源一档的风险源档案,实行动态分类管理,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风险源档案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风险排查,防止污染物、泄露物等排向外环境或者渗入到地下。

二十三条【生态补偿制度】资阳市人民政府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所在辖区面积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对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清运、库岸岸线生态隔离带建设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和扶持,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承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场镇,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二十四【绿色信贷】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针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库区生态保护项目发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建立省级协调工作机制】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等负有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与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保护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有关重大问题,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十条【信息化执法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的联动执法。

二十条【网格化管理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网格化联动监督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人,制定监督管理措施。

第二十条【社会监督员制度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条【考核机制】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内容。

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市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并组织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考核。

三十条【水质监测】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质管理,保障出境水质达到相应标准要求。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在主要入库河流、调水干渠合理布设监测断面,定期开展水质监测,交界断面水质监测数据作为生态补偿的主要依据。

三十一条【水量调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跨区域水量调度和分配中,应当根据汛前消落期、汛后蓄水期和枯水运用期的水量合理制订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因枯水季节或者重大旱情等造成水量不能满足取水要求的,应当优先保证饮用水取水。

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维持水库合理水位,确保饮用水取水位和取水量满足取水要,并保障基本生态用水,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

三十条【巡查机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建立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联动协调机制,定期开展联合执法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水源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二级保护区陆域、准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之外的调水设施沿线区域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水源管理机构在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水域内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制止,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做好日常巡查的配合工作。对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依法处置。

在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沿线发现的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部门联动与信息共享】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部门联动和跨区域联防联控协作机制,实现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监测预警、水量、水质信息等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供水水质监督管理】供水单位应当建立来水水质监测体系,保障取水供水设施正常运行,确保供水安全;并编制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储备应急物资;发现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有异常情况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水源污染事故监督管理】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环境事故应急联动机制,组织编制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建立预警联动体系,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当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受到或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影响时,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预警系统,发布预警公告,并视情况启动应急预案和通报受污染水体沿岸污染信息。

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报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水源污染事故时,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接到报告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生态环境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向可能受影响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报污染信息,由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组织采取应急监测、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措施,并组织相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保障供水安全。

三十条【生态补偿制度】资阳市人民政府会同成都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综合平衡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

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以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保护区所在辖区面积作为主要参考因素,统筹考虑因保护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影响等因素。

对因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秸秆清运、库岸岸线生态隔离带建设等导致收入减少或者支出增加的农民,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补贴和扶持,并进行劳动技能培训,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对承担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或者重要生态功能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社)、场镇,成都市、资阳市人民政府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投入、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和支持。

第三十【绿色信贷】成都市、资阳市以及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针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建立绿色信贷服务体系,并通过财政补贴、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库区生态保护项目发展。

第五章法律责任

三十条【转致适用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条【违反标识标志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消落区内,从事农作物种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规定的,单位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进行游泳、垂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一条【违反水污染事故监督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企业事业单位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水源污染事故造成影响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理:

(一)未履行编制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职责,拟定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具体实施方案的;

(二)未依法划定或者调整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三)违反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要求进行规划用地和项目建设的;

)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外调水沿线难以确定责任人的污染源,不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处理的;

)不执行库区水资源调度方案的;

)发生突发环境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污染,未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应急措施的;

)对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受到严重污染、供水安全受到威胁等紧急情况,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造成供水短缺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条【适用区域】  本条例所称老鹰水库饮用水水源所在地的县(市、区)是指资阳市雁江区、简阳市和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四十条【附则】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调查结果
调查事项